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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问题:民法典288条规定原文及解释

发布时间:2026-03-13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您问的是《民法典》第288条的规定原文及解释。这一条主要涉及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。
《民法典》第288条规定:“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”

1. 如果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,如建造建筑物、铺设管线等,影响到了另一方的通风、采光、排水等相邻权益,应当遵循该原则进行调整。
2. 若存在因用水、排水、通行、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情况,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;造成损害的,应当给予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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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民法典》第288条的法律依据,我们可以直接引用该法条原文并结合其立法目的进行分析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:“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”该条款是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性规定。其适用前提是主体为“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”,即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。“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”要求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,应以促进生产发展和便利日常生活为导向;“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”则强调相邻各方应相互协作、兼顾各方利益,避免权利滥用。在具体案件中,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、排水、采光等问题发生争议,均需依据此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,以实现相邻关系的和谐与平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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